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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新疆]关于2018年护士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

日期: 2019-08-08 17:49:18 作者: 闫春芝

关于2018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

自治区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

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卫生计生委,各地、州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卫生健康委(卫生计生委),自治区各委、办、厅、局、人民团体、大专院校、科研院所、大中型企业,中央驻疆单位人事(职称)部门:

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现将2018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通知如下:

一、自治区(除南疆四地州以外的所有考点)护士执业资格考试:专业实务274分,实践能力274分。

二、南疆四地州(阿克苏地区、克州、喀什地区、和田地区)护士执业资格考试:专业实务263分,实践能力263分。

三、南疆四地州(乡、镇)卫生院护士执业资格考试:专业实务255分,实践能力255分。

四、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。

五、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(274分),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(300分)的,发放自治区护士执业资格证书,考试合格证明和资格证书仅限在自治区范围内注册和使用;达到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(263分),未达到自治区合格标准(274分)的,发放南疆四地州护士执业资格证书,考试合格证明和资格证书仅限在南疆四地州范围内注册和使用;达到南疆四地州(乡、镇)合格标准(255分),未达到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(263分)的,发放南疆四地州(乡、镇)护士执业资格证书,考试合格证明和资格证书仅限在南疆四地州(乡、镇)范围内注册和使用。

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

2019年2月12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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