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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点:用益物权
1、用益物权
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和收益的权利。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、居住权和地役权
2、土地承包经营权
①承包期限届满,由土地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
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
③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,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、转让
3、建设用地使用权
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、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
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,可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
③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
④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,不得改变土地用途;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,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
⑤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、互换、出资、赠与或者抵押的, 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。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,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
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、互换、出资或者赠与的,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
⑦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,自动续期
⑧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,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。登记机构应当收回权属证书
4、宅基地使用权: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,宅基地使用权消灭
5、居住权
①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权,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
②设立居住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。居住权无偿设立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
③设立居住权的,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。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
④居住权不得转让、继承。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
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,居住权消灭。居住权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
6、地役权
①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,利用他人的不动产,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;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,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
②设立地役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
③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。当事人要求登记的,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;未经登记,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
④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;但是,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⑤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,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,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
⑥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。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
⑦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,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,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。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,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,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(同时享有/具有约束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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