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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科目认可实施范围的公告

日期: 2022-09-14 16:09:57 作者: 闫春芝

关于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科目认可实施范围的公告

一、扩大认可实施具体范围

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的实施范围在北京市、上海市、海南省、重庆市及杭州市、广州市、深圳市基础上,增加中国(天津)自由贸易试验区、中国(江苏)自由贸易试验区、中国(山东)自由贸易试验区、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、中国(云南)自由贸易试验区(以下简称实施区域)。

经实施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,且在实施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,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,无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,通过协会在境内组织的科目一《基金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》考试,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。

二、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条件

(一)申请人为境外人员;

(二)已具备与中国证监会签署《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》的国家(地区)基金或资产管理、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的,或者执业所在国家(地区)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,但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、证券投资分析、基金营销等业务的;

(三)通过《基金法律法规、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》考试;

(四)与实施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;

(五)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、证券监管部门的处罚,符合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
三、关于境外基金专业人才基金从业资格的申请程序

申请人需通过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,经任职机构审核通过后提交协会。申请材料如下:

(一)境外人员身份证件(护照)或境内工作居留证件;

(二)与中国证监会签署《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》的国家(地区)的基金或资产管理、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证明、相关测验合格证明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、自律监管组织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;执业所在国家(地区)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,应提供最近5年境外任职机构工作经历证明。

境外基金专业人才按照上述方式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后,可以在实施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相关业务。

对于在基金从业资格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,协会将依据相关自律规则予以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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